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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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管理办法》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管理办法
(200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保障矿业权评估队伍的健康发展,做好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取得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并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按办法规定接受年检。
第三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年检基准日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请年检的机构应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报送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年检材料内容包括:
1.年检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或合伙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4.提交包括评估业务开展情况、评估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变动等内容的年度工作报告。
5.矿业权评估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变动一览表。
6.评估业绩一览表。
7.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8.矿业权评估机构详细通讯地址。
9.年检工作通知中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如实填报年检材料。
第六条  不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放弃年检,不予补办年检手续。
第七条在审查年度中无评估项目的,保留一年矿业权评估资质,限期整改。到期仍无评估项目的将予注销矿业权评估资质。
第八条年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年检不予通过:
1.材料不齐备或经调查不符实的。
2.出资人或合伙人及矿业权评估师或相关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出借、出卖评估机构执业的法律文书或证件的。
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
5.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未达标的。
6.未按规定参加上年度年检的。
第十条矿产储量评审机构会员年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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