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机构自律管理,规范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提高矿业权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一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工作要点》(矿评协发〔2008〕4号)精神,秘书处起草了《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办法》,现予印发。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件:
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机构自律管理,规范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提高矿业权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规定》(矿评协发〔2008〕5号),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工作要点》(矿评协发〔200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矿评协)对矿业权评估报告合理性的检查。
第三条  质量检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质量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检查对象
第五条  质量检查对象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质量检查工作由矿评协组建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在矿评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质量检查专家组,专家组长由领导小组直接任命产生。
第四章  检查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质量检查工作由检查通知、报告抽取、专家抽取、专家评分、情况汇总、网上公示等步骤构成。
第八条  质量检查工作正式开展前二十个工作日,由矿评协下发检查通知。
第九条  原则上领导小组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提交的评估项目清单随机抽取评估项目,在质量检查工作初期由评估机构选送项目,并按要求将纸制报告及相关材料送达矿评协。
第十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领导小组于评分工作开始前一周在矿评协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一)由领导小组按检查采分点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每采分点3名。
(二)专家抽取工作须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工作委员会进行见证。
(三)对随即确认不能按时参加检查工作的专家,在专家库中抽取缺席数额专家。直至达到所需名额为止。并签字封存。
第十一条  量化评分工作。
(一)专家根据《矿业权评估报告评分表》及《矿业权评估报告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分工,每位专家对评估报告采分点进行“流水线式”评分工作。
(二)评分工作结束后,由专家组长进行复核并汇总分值。
第十二条  将质量检查评分结果进行排序,由专家组长签字后报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对本年度的质量检查工作作出全面的总结。经领导小组核准,将质量检查评分结果进行记录备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报或在矿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由领导小组复核确定,如有重大异议,由领导小组再次组成专家组进行复议后裁定。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未送达评估报告,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  如发现提交报告书或相关资料存在虚假、涂改、替换等行为,一经发现,本次检查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对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做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专家应遵守纪律,评分期间不得向检查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泄露评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结果,将作为建立行业激励和惩戒制度的依据。
第十九条  每次检查后可根据专家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意见对评估报告的采分点和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矿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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