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业权评估机构:
《全国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全国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工作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矿评协)负责,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其他在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培训分为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协会认可的其他类型的培训。
接受岗前培训的人员是指参加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拟申请注册,以及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
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中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培训要求:
(一)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保证每年有1/3以上的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在注册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三)首次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以及注销注册后重新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须接受岗前培训后方可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安排,应经矿评协教育工作委员会审议。
培训内容应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发展的需要。主要为:
(一)矿业权评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职业道德;
(三)评估理论、评估方法;
(四)评估实务;
(五)与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方面知识;
(六)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国内外新的理论与方法;
(七)其他。
第七条 培训方式以脱产集中培训为主。培训教材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第八条 教育培训计划由矿评协秘书处组织实施:
(一)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年度培训计划》;
(二)每期培训的前30天确定培训方案;
(三)培训地点应符合国家关于举办培训班的相关规定;
(四)培训时间原则上安排3天或24学时;
(五)授课内容与矿业权评估实际紧密结合,具有针对性,重点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师资的基本要求:
(一)相关领域的国内外专家、资深矿业权评估师;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或实际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授课内容应符合矿业权评估准则。
第十条 参加教育培训人员应进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从业人员不足1/3的,按《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年检管理办法》规定不予年检。
第十二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首次注册及注销注册后重新注册未参加岗前培训的,按《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注册暂行规定》规定不予注册或再注册。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后,方可注册或再注册。
第十三条 未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参照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