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报称全国243个地(市)已建矿业权交易机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报称
全国243地(市)已建矿业权交易机构
信息来源: 中国矿业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全国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通报,通报称,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全部建成;各省上报欲建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地(市)总数390个(含省直管县),应建矿业权机构的地(市)(含省直管县)271个,其中,243个地(市)(含省直管县)建立了矿业权交易机构,占应建的89.7%,还有28个地(市)(含省直管县)暂未建成,占应建的10.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2010年9月、2011年8月,国土资源部分别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矿业权网上出让试点有序推开,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全面推行,矿业权市场网全面开通,初步达到了规范管理、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接受监督的目的。
  通报表明,根据资源条件和本地实际,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西藏和宁夏等7省(区、市)的矿业权交易及信息公示公开集中在省级机构中进行,不再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和新疆等16省(区)已全部完成应建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
  通报情况显示,建成的交易机构以事业单位为主,多依托土地交易机构而建。243个已建的地(市)级(含省直管县)矿业权交易机构,单位性质上,事业单位占95.9%,其他占4.1%。事业单位中全额拨款占42.5%,自收自支占51.9%,差额拨款的占5.6%。组建方式上,依托土地交易机构为主体而建的占80.7%,独立建立的占10.3%,其他(主要是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占9%。
  通报指出,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是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减少矿业权纠纷的需要,是落实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任务、保护干部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通报还特别对已经建成的矿业权市场在规范运行上提出了六点要求:
  一是切实将交易机构运行起来。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做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的基础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真正对管理机关起到支撑和服务作用,按照“有机构、有制度、有专人、有交易”原则,开展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公示公开、信息服务,真正使交易机构运行起来。
  二是贯彻执行好矿业权交易规则。要对照《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编制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修改和完善已有制度,加大宣传力度,逐步规范本地矿业权交易行为。
  三是全面落实公示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交易机构的作用,全面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分类制定公示公开规程规范和操作细则。建立公示公开内容发布审核制度,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各发布机关要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没有进行公示公开或公示公开内容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项目,全国统一配号系统将无法获取配号。
  四是部署开展好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工作。部直接部署的试点省份,要尽快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部;其他省(区)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及时报部。
  五是正确处理好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收费问题。交易机构要据其性质按照经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于与市场服务有关的加强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支出。矿业权转让人自行找到受让人后,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合同并进场公示,收取的费用要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降低矿业权人转让成本。
  六是加强对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管理。省、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过程和结果监管,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机构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交易机构要选配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做好社会服务,确保矿业权有形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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